原告:张民龙,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兰云,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民龙诉被告王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民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李吉、被告王兰云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兰云归还原告张民龙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判令被告王兰云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以30万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8万元由被告王兰云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原告在2017年1月22日至1月24日从工商银行柜面取出24万,加上原告自己原有的6万,总计30万,在2017年1月25日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写下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兰云辩称,对借款数额无异议。但其仅是帮他们担保,真正的借款人系栾瑞华,且其没有偿还能力,最多一个月归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王兰云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张民龙借款30万。张民龙遂从银行中提取24万加上身边的现金6万,出借给王兰云。王兰云向张民龙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王兰云承诺于2017年前归还借款,到期未全部归还的,未归还部分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双方发生纠纷,张民龙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由王兰云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并放弃了第三项诉请。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人为被告王兰云,出借人为张民龙,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在2017年前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应承担违约损失。原告现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其全部违约金,不高于法定利率标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兰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民龙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王兰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民龙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0万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被告王兰云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孙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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