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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与吕早妹、顾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张永
顾尧(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
吕早妹
顾丽滨

原告张永,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早妹,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顾丽滨,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永诉被告吕早妹、顾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早妹、顾丽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吕早妹拖欠原告借款2000000元有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顾丽滨承诺同意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借款,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拒付无理,并应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二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早妹、顾丽滨共同给付原告张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吕早妹、顾丽滨给付原告张永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利率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8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6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次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被告吕早妹、顾丽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吕早妹拖欠原告借款2000000元有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顾丽滨承诺同意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借款,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拒付无理,并应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二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早妹、顾丽滨共同给付原告张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吕早妹、顾丽滨给付原告张永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利率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8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6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次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被告吕早妹、顾丽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薇
审判员:张慧杰
审判员:张生滨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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