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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钱学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学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计36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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