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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朱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南晓梦,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藁城区岗上镇文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霄,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丛,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云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星,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岗上镇政府)、朱某某、白云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南晓梦、被告岗上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敏、被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丛、被告白云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被告赔偿310218.7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6日下午,我在岗上镇白云磊的洗车场停下车洗车时,因刮风的原因,将洗车房上的墙垛子和广告牌一同刮倒,将我砸伤。该广告牌子上写的是“高压洗车”,洗车场的负责人叫白云磊,被告白云磊租赁的被告朱某某的门市。通过了解得知广告牌子的制作单位由被告岗上镇政府统一招投标制作。墙垛子是房东朱某某盖得。损害发生以后导致我受伤严重,在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先后住院数天。三被告对于其过错导致我的伤情没有任何赔偿。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票据四十六张,拟证明原告医疗花费;
2、住院病案两份、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天数;
3、律师调查笔录一份、照片四张,拟证明原告的受伤因三被告的过错。
被告岗上镇政府辩称,我镇不是涉案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也不是广告牌的制作单位,也没有对此统一招投标制作,对广告牌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也不承担安装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我镇也不是涉案墙垛子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原告也承认墙垛子不是我镇盖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我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损伤即使是广告牌和墙垛子造成的,与我镇无关,我镇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我镇对原告的损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法驳回对我镇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岗上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朱某某辩称,2018年4月6日下午,当天恰巧有高达9级的阵风,原告去白云磊开设的洗车门市洗车时,大风将门市上的广告牌及女儿墙一同刮倒,将原告砸伤。洗车门市上的女儿墙是答辩人所建,高度为74CM,厚度为24CM,建造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员在房顶意外坠落。该门市在2017年7月就已经租赁给白云磊用于经营洗车。门市上的广告牌是岗上镇政府于2015年左右统一安排进行制作并安装,安装时也未和答辩人协商具体的安装事宜,广告牌的长度、宽度、用料以及安装方式都由岗上镇政府负责,且广告牌在安装时存在明显缺陷。该广告牌高160CM、长570CM,比答辩人所建的女儿墙高出了近100CM,且该广告牌采用的是不透风的塑料板,刮大风时受力大得多。该广告牌在安装时仅在女儿墙上凿眼安装螺丝固定,既没有在承重墙上凿眼固定,也没有在房顶上设置任何的加固稳定设施,因此导致当天刮大风时广告牌受力太大,固定在女儿墙上的铁片断裂,导致广告牌带着女儿墙一起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答辩人已经将门市租赁给了白云磊,白云磊是该门市及广告牌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负有定期维护、检查的义务。故答辩人认为,原告受伤是因广告牌设计及安装时存在安全隐患;该门市的实际管理人及广告牌的受益人是白云磊,应由岗上镇政府及白云磊承担赔付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视频光盘一张、视频截图照片八张,拟证明被告白云磊是门市及附属设施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上镇政府制作的广告牌有瑕疵;
2、到庭证人李某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机场路两侧门市的广告牌村委会广播由岗上镇政府统一免费更换、安装;
3、到庭证人许某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村委会通知免费更换机场路两侧门市的广告牌。
被告白云磊辩称,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确实是因为广告牌和墙垛子倒塌砸伤的。但我方作为门市的承租人仅有合理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租赁后没有使用不当和损害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是因为广告牌设计不合理,远高出墙垛子二分之一,加大了其本身需要的阻力,且朱某某在房顶上搭建墙垛子时偷工减料,稳固性能不达标,无法承受较强的阻力,造成了本次事故。我方既不是广告牌的设计者也不是墙垛子的搭建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应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白云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十张,拟证明朱某某搭建的墙垛子偷工减料,稳定性远低于正常的情况;
2、照片四张,拟证明机场路两侧门市的广告牌样式统一,其他广告牌在房顶用三脚架固定,其他门市的女儿墙与房顶用水泥固定,与证据1中形成鲜明的对比;
3、照片两张,拟证明广告牌整高出女儿墙二分之一,加大了女儿墙需要承受的阻力,造成事故发生;
4、照片两张,拟证明该门市前后左右均没有建筑物,形成风口,朱某某在搭建女儿墙时忽视了稳固性和承受力的要求;
5、照片三张,拟证明我方承租门市后在广告牌原有基础上粘贴广告布没有其他使用不当的行为。
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藁城区公安局岗上派出所询问笔录三份。
原告经质证称,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3证人已出庭作证,证言以庭审陈述为准,可以证明朱某某知道危险性的存在。对白云磊的证据1不作质证,不能显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证据2、4、5、6没有异议;证据3我们没有到过现场。
被告岗上镇政府经质证称,对原告证据1中两张收据不认可,患者的姓名不是原告,有些票据是省四院的票据,原告住院病案是省三院的,急救是在藁城急救站。辅助器具费没有医嘱,不予认可;证据2住院病案真实性没有异议,病案中显示由一人陪护,诊断证明书中显示两人陪护不认可。证据3证人应出庭作证,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照片我方不知情,真实性我方不知道;对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朱卫克的陈述不认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镇政府安装广告牌的事实。对白云磊的询问笔录我方不知道,其真实性我方不清楚。对彭国青的询问笔录我方不知道,其真实性我方不清楚。对朱某某的证据1视频截图不能证实与下面的说明相符,对说明内容不认可;对朱某某的证据2不认可,证人不能证明广告牌的安装人、出资人是镇政府;证据3无异议。对白云磊提交的照片我方不清楚,不能证实与我方有关。
被告朱某某经质证称,对原告的证据1中除一张收据及出库单外其他均认可;对证据2病案、诊断证明、医疗器械费票据无异议。第一次住院和第二次住院的天数有一天是重叠的,对以上证据的其他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白云磊的证据除证据4外,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白云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我方所建女儿墙存在安全隐患。
被告白云磊经质证称,对原告证据1、2认可其他两个被告的质证意见,医疗费还应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对原告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6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到被告白云磊经营的洗车门市洗车,原告与被告白云磊在门市门口闲谈时,一阵大风刮过,将门市房顶上的“高压洗车”的广告牌以及女儿墙刮倒脱落下来,把站立在地面的原告砸伤。原告同行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石家庄市藁城区急救站对原告进行了急救,急救花费2205.08元。急救后,应患者要求就近将原告送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东院(以下简称省四院东院)就医,门诊花费10491元。省四院东院门诊治疗后,因原告多处骨折,建议转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省三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7日上午,原告被送到省三院治疗,省三院病历显示原告于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5月12日在省三院脊柱二科住院治疗,出院医嘱记载:继续住院康复治疗。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21日在省三院康复二科住院治疗。原告在省三院住院治疗花费276170.07元。出院诊断记载:1、胸椎骨折伴脱位,胸髓损伤术后;2、多发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伴肺不张;4、左侧枕顶部皮下血肿;5、左侧胫骨骨折复位后固定术后;6、双肺挫裂伤;7、右小腿肌间血栓。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肢体及膀胱功能恢复,定期复查,有情况随诊。原告出院后购买辅助功能恢复器具、治疗花费13547.18元。被告白云磊经营的洗车门市位于藁城区机场路庄合村,门市上的女儿墙系被告朱某某建房时建造,门市上的广告牌系2016年由被告岗上镇政府统一为机场路两侧门市免费更换,广告牌固定在门市房顶的女儿墙上,该门市被告朱某某于2017年8、9月份出租给被告白云磊经营至今。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广告牌的所有人为被告岗上镇政府;被告白云磊租赁被告朱某某的门市后,由被告白云磊使用、管理门市及广告牌,广告牌安装在女儿墙上,增大了受风的面积,在2018年4月6日大风刮起时,将广告牌及女儿墙刮落,砸伤原告。被告岗上镇政府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被告白云磊作为门市及广告牌的使用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朱某某虽然是门市的所有人,但已经将自己的门市出租给被告白云磊使用、收益,被告朱某某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仅要求赔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为302413.33元,原告提供了两张收据中患者名字不是原告,也不是正规的医疗费票据,该两张收据本院不予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76天=7600元,以上共计310013.33元。被告岗上镇政府与被告白云磊应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13.3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被告白云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13.33元。
二、被告朱某某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被告白云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利华

书记员: 申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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