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刚,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高峰,经理。
被告:邢高峰,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微,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东,男,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张永刚与被告上海昊坦物流有限公司、邢高峰及第三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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