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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康与田德平、张伦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永康,男,199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德平,男,195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申请人:张伦香,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人张永康与被申请人田德平、张伦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康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德平、张伦香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王家厍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张永康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德平、张伦香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王家厍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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