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明,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杰,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主要负责人:宋正光,总经理。
原告张永明诉被告吴杰(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3288.3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二、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等合计为7411元,由第三被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40%为2964元;交通费20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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