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生,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达,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子煜,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庞朝华,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张永生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朝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73,048.33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庞朝华持有的等额股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庞朝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73,048.33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庞朝华持有的等额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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