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第三人张家口市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榆公路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市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洲
审判员 牟键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书记员: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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