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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胜盗窃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永胜,男性,1985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85111027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大同市恒安新区A区42号楼1单元11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永胜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敬碧高停放在大同市平城区龙翔园东门外非机动车道上的奥迪车(车牌号晋B****6)上锁,后盗取该车副驾驶位置前手套箱内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永胜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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