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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屈小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忠,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宣化区。
被告李天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宣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屈小某、张某、李天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定远 审 判 员  魏则铭 人民陪审员  张仲德

书记员:王楠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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