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间,被害人熊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已婚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在与熊某甲微信聊天过程中自称“张某乙”,谎称自己未婚、愿意与熊某甲谈婚论嫁,以此骗取熊某甲的信任,之后张某甲编造奶奶生病需要治疗、购买旅游保险等谎言向熊某甲及熊某甲姐姐熊某乙骗取钱财,熊某甲、熊某乙两人共被骗40000元。之后熊某甲与熊某乙多次要求张某甲归还被骗财物,张某甲不予理睬拒绝归还。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张某甲婚姻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银行转账凭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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