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汉洋,男,194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苟淑臣,女,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王道梅(曾用名王道枝),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张秋菊,女,200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张鑫成,男,200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张佳成,男,201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润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京九特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张汉洋、苟淑臣、王道梅、张秋菊、张鑫成、张佳成诉被告阜阳市润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巨野京九特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六原告以需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六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汉洋、苟淑臣、王道梅、张秋菊、张鑫成、张佳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洋、苟淑臣、王道梅、张秋菊、张鑫成、张佳成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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