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汉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诚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宗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薛宇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应梦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卿,女。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汉錩与被告应某、李宗汉、薛宇洁、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汉錩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汉錩撤回起诉。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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