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汉錩,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诚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应瑛,女,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李宗汉,男,193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薛宇洁,女,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应梦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卿。
四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錩与被告应瑛、李宗汉、薛宇洁、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69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宗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9,12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9月24日张汉錩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汉錩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宗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9,122.5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龚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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