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沈敏,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被告:郭益顿,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原告张沈敏与被告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郭益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沈敏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60元,减半收取计13,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0元,由原告张沈敏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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