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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梁光利等与河北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磁县泰德大药房、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
原告梁光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妻子。
被告河北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磁县泰德大药房。
负责人范文梅,该药房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
被告张新兵(又名张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丈夫。

原告张某某、梁光利与被告河北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磁县泰德大药房、被告王某某、张新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梁光利、被告河北多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磁县泰德大药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严清河、被告王某某、张新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下午18时许,韩志库、王树霞夫妇的儿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韩江峰到张某某夫妇家找其子张世龙玩耍,被张某某家的狗咬伤。治疗过程中,张某某在林坦药房花260元买了五支疫苗(一盒),交给了王树霞。韩江峰到新坡村王某某卫生室陆续注射该疫苗。后韩江峰因患××,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新坡镇政府调解,2013年11月22日王树霞签下承诺书。韩志库、王树霞已经得到磁县林坦药房,张二平、王某某卫生所补偿金130000元。王树霞、韩志库做出声明,不再要求磁县林坦药房,张二平、王某某进行赔偿。201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梁光利赔偿韩志库、王树霞各项损失78377元。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张某某、梁光利负担。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梁光利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4)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梁光利家饲养的狗将韩江峰咬伤,××死亡。张某某、梁光利是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赔偿韩志库、王树霞各项损失78377元。现张某某、梁光利主张应由三被告赔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二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某、梁光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到费2135元,由张某某、梁光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朝帅 审 判 员  周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

书记员:侯夏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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