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F×××××号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刹车不及与前车造成追尾事故,致该车受损属实。事故发生后,前车受损后驶离现场,原告对此事故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该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称,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及对该车的损失评估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予以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811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867元,原告张某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F×××××号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刹车不及与前车造成追尾事故,致该车受损属实。事故发生后,前车受损后驶离现场,原告对此事故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该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称,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及对该车的损失评估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予以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811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867元,原告张某负担433元。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王有甫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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