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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兵与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泽兵,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泽兵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泽兵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王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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