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彭玉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安泰招待所承包者。

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经廊坊市政府批准,将09-02-002-12宗地(103.218亩)出让给被告使用,该地块位于东方大学城。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对大学城八卦楼区域(在上述地块范围内)进行拆迁,在拆迁20号学生公寓过程中,不慎将相邻的原告租用的安泰招待所的电缆挖断。被告未经处理就直接用土将电缆埋上。原告得知电缆被被告挖断后,找到被告单位人员,被告单位的人讲已经处理过了。2013年10月份,原告将此事报告给了大学城盛隆物业负责电力的总工程师张海军。2014年7月份的一天,原告租用的安泰招待所空调、电脑等电器突然被烧坏,原告当时向大学城分局报警,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原告为此事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因是现场电缆严重损坏,供电零线烧断,入户零线和相线烧联,致使入户原220伏供电均变成380伏供电。
另查明,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1日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了东方大学城安泰1号楼开办招待所,租赁期限截止到20l6年3月1日。因电缆被挖断一事,一直是原告找被告和有关部门解决,被烧毁的电器、电缆的更换均由原告自己出资。
原审认为,原告张某某租赁了安泰招待所,在租赁期间对安泰招待所享有占有、使用和经营的权利。在租赁的招待所电缆被挖断后,原告积极找有关部门解决,对造成的损害积极修复,承担了修复费用。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虽然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被告没有提出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进行拆迁系委托他人所为,所以可以推断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将电缆挖断,不采取修复措施,将电缆直接埋置土里,导致隐患存在,最终酿成事故,造成原告电器烧毁,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己方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维修电器、更换电缆支出l21300元,其向法院主张10万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依法准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电缆被挖断是否由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为及因此造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损失数额大小。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包括大学城八卦楼区域土地的使用权,上诉人在该区域拆迁,涉案电缆在该区域内。一、二审庭审期间,大学城盛隆物业负责电力的总工程师张海军均出庭作证,证实因上诉人施工挖断该电缆且导致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损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挖断电缆并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其没有挖断电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正在经营安泰招待所,因空调等设施损坏,对被上诉人造成一定影响,为尽快恢复经营,被上诉人在与各方协调解决的同时,及时对电器进行修复,发生了一定费用,审理期间出具正式发票凭证,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10万元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护。综上,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张良健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王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