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泽昊,男,199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曦,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泽昊诉被告杨文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泽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财产保全费1,824元,合计4,429元,由原告张泽昊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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