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洁,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益廷。
被告:上海万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洁与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中带远达1号项目本金200万元;2.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中带远达1号项目收益230,000元;3.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9970元(以2,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主张至实际履行日止;4.被告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湛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瀚公司)、徐炜就中带远达1号项目签订《投资暨代持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万元拥有湛瀚公司股份,并委托徐炜代为持有,投资款最终通过湛瀚公司定向出资于被告上海万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代持期限为365天,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湛瀚公司按原告出资本金向原告回购。2019年1月28日,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在投资到期后购买原告持有的份额。同时,原告与另两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由该两被告对投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收回本金及收益,购买条件成就,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近期,法院有受理多起涉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关理财产品的合同纠纷案件,情形相同。并且,原告另有多笔未到期的同类回购承诺,金额较大。故湛瀚公司及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共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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