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上海湘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章礼。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上海湘鑫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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