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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19日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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