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洹,男,201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勇,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唐灵,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凯,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水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惠佳,男。
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容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阳,男。
原告张洹与被告徐凯、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洹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凯、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洹撤回对被告徐凯、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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