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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江,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杨文涛。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贾某某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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