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浩巨,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佟,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浩巨诉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张浩巨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19)沪74民初296号原告陈聪鑫诉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浩巨诉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9)沪74民初296号原告陈聪鑫诉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王承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