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浩庆,男,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区,大专文化,东营市河口区鲁正化工公司员工,户籍登记地址:东营市垦利区,住东营市垦利区,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浩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浩庆,辩护人张英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浩庆等人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对面一羊蝎子火锅饭店吃饭时,因敬酒与被害人陈某2发生冲突,后张浩庆与陈某2扭打在一起,期间陈某2的右耳上侧耳廓部掉下一块约1×3.5cm。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浩庆等人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对面一羊蝎子火锅饭店吃饭时,因敬酒与被害人陈某2发生冲突,后张浩庆与陈某2扭打在一起,期间陈某2的右耳上侧耳廓部掉下一块约1×3.5cm。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浩庆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张浩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7月3日被害人陈某2已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严惩被告人张浩庆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7月26日,被告人张浩庆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6年11月20日晚上6时左右,在西二路与南一路交叉口往南路西羊蝎子火锅店与对象李佩佩吃饭至9时左右,在大厅遇到耿某等人喝酒,桌上一男子让他喝白酒,他没喝那男子就骂他,后两人对骂撕打在一起,他摔倒时把男子一起带到在地,男子咬住他右耳朵,咬掉了一块,他和李佩佩就去了医院。
2、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9点左右,他与牛某、郭某、张浩庆在羊蝎子火锅店大厅喝酒时,得知陈某2也在酒店吃饭,一会儿陈某2散场来到他们桌上聊天,陈某2、张浩庆互相不与对方喝酒,后来张浩庆骂骂咧咧的,陈某2也指划张浩庆,陈某2打了张浩庆脸一巴掌,他正说着陈某2,张浩庆从侧面抱住陈某2,两人一起倒在座位上,大家把两人拉开,有人喊流血了,发现陈某2右耳流血掉了一块。
(2)证人牛某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6点左右,他与耿某、郭某、张浩庆在羊蝎子火锅店大厅喝酒,准备结束时遇到陈某2也在酒店吃饭,陈某2散场来到他们桌上聊天,陈某2与张浩庆不对付,谁也看不服谁就骂起来,陈某2打了张浩庆一巴掌,一会儿张浩庆与陈某2搂在一起,两人一起倒下,大家把两人拉开,陈某2对象说陈某2耳朵少了一块流血了,他在地上捡起那块掉下来的耳朵给了陈某2对象,后来陈某2和对象去医院了。
(3)证人郭某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6点左右,他与耿某、牛某、张浩庆在羊蝎子火锅店大厅喝酒,大约7点多陈某2带对象到他们桌上聊天喝酒,陈某2与张浩庆不对付,相互语言攻击吵起来,陈某2打了张浩庆一巴掌,一会儿张浩庆与陈某2搂在一起倒在椅子上,大家把两人拉开,陈某2对象说陈某2耳朵没了一块流血了,有人捡起那块掉下来的耳朵给了陈某2对象,后来耿某、陈某2和对象去医院了。
(4)证人陈某1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9点左右,接儿子陈某2电话称耳朵掉了要去中心医院,在中心医院遇到陈某2对象及朋友浩浩陪着陈某2,陈某2对象拿着被咬掉的一块耳朵,中心医院无法治疗,他带陈某2到齐鲁医院治疗,并于11月21日报警。
3、鉴定意见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东分)伤鉴(法)字[2016]第340号,陈某2外伤致右耳廓上部缺损,利用坐标法测量,其缺损面积超过一侧耳廓面积的15%,损伤为轻伤二级。
4、其他证据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抓获经过,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浩庆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张浩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浩庆供称,2016年11月20日晚6点左右,他与耿某、牛某等四人在羊蝎子火锅店大厅喝酒,他接完帐,耿某把陈某2叫到桌上喝酒,他喝了不少陈某2敬酒就没喝,两人发生口角,陈某2站起来打了他一巴掌,他站起来搂着陈某2上身和脖子,搂在一起时咬住了陈某2的右耳朵,后来陈某2把他摁倒在长条椅上,掐他脖子打他面部,旁边的人拉开了,有人说找找耳朵,后来有人找到了陈某2的耳朵,陈某2、陈某2女友、耿某一起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后,被告人张浩庆的辩护人提交赔偿协议、谅解书,经公诉人书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浩庆与被害人陈某2因吃饭敬酒发生矛盾,双方先语言争吵,在撕打中致陈某2受伤,双方对案件发生、后果均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张浩庆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耿某证实陈某2打了张浩庆一巴掌,他正说着陈某2,张浩庆从侧面抱住陈某2一起倒在椅子上,大家把两人拉开;牛某、郭某证实陈某2打了张浩庆一巴掌,一会儿张浩庆与陈某2搂在一起倒在椅子上,上述证据证实开始陈某2的不法侵害行为相对较轻,也没有实施进一步侵害的明显意图,其后张浩庆抱住陈某2一起倒在椅子上,张浩庆实施防卫的必要性、紧迫性并不存在,因此辩护人提出"张浩庆是一种防卫行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浩庆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浩庆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浩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 人民陪审员 常玉莲
书记员:蔡 红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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