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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中与周志忠、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海中,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忠,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何芬,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张海中诉被告周志忠、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何芬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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