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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云与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海云,女,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女,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缪丽玲,女,汉族,1945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珺,董事长。
  被告: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珺,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珺,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丽玲。
  原告张海云与被告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珺、被告缪丽玲、被告上海绿亿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销了对被告上海绿亿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被告刘珺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被告缪丽玲,被告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缪丽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钟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海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2.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珺、缪丽玲对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因经营之需,缪丽玲以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名义于2016年9月27日向其借款1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之后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其多次催讨,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珺、缪丽玲承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履约,致其诉至本院。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缪丽玲辩称:同意诉讼请求。
  刘珺辩称:同意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缪丽玲、刘珺均表示同意诉讼请求,故张海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张海云撤销了对上海绿亿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海云借款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缪丽玲、刘珺对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刘珺、上海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缪丽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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