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军,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小虎,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郭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海军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3.5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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