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111761314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金井镇双江社区古山坳组307号长沙县**镇**组**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罗建强罗某某(已行政处罚)、陈阳益陈某某在自己的车辆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开车和罗建强罗某某在平江县瓮江镇三联村一平江县**镇**村一男子处购买毒品后,两人随即在平江县翁江镇平江县**镇张海军张某某的无牌银色捷达小车内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8年10月17日左右,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开车和罗建强罗某某在平江县瓮江镇三联村一平江县**镇**村一男子处购买毒品后,两人在金井镇**镇张海军张某某的无牌银色捷达小车内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将自己的无牌银色捷达小车停放在长沙县金井镇**镇王梓园村陈阳益陈某某家后面的一个水库堤上,与陈阳益陈某某共同在该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开车和罗建强罗某某在平江县一平江县**男子处购买毒品后,两人在回长沙县金井镇回长沙县**镇途中,在张海军张某某的白色长安车内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阳益陈某某、罗建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海军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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