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海妹,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沈妙萱,女,201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伟,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玉华,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张海妹、沈妙萱与被申请人周玉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妹、沈妙萱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杨海云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担保人沈龙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妹、沈妙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海云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沈龙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海妹、沈妙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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