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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民初87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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