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龙,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樊志祥,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浩,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亿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君,女。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汪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男。
原告张海龙与被告王细朋、被告上海奔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李先海、被告上海旭亿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海龙申请撤销对被告王细朋、被告李先海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原告张海龙于2019年1月2日以其伤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海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7.20元,减半收取计2,318.6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金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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