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润明(曾用名张玉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1424011979********,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道街**号。2002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月1日执行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6月13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阳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1301831988********,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巷**号。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月1日执行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6月13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预谋实施盗窃后,从网上购买开锁工具,先后驱车至石家庄、德州等地,四次入户盗窃财物,盗窃金额共计29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驱车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开锁进入天苑小区D3-2-401室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几十元及黄金首饰一宗。后将盗窃所得首饰以6020元的价格销赃至晋州市中兴路王某甲经营的金银回收店铺。
2.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驱车至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开锁进入长宏小区1号楼2单元5楼西户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400元及黄金首饰一宗。
3.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驱车至德州市德城区,开锁进入服装城小区3-1-203号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后又至太平街糖审小区,开锁进入1-2-302室贾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首饰一宗。
二被告人将在王某乙、贾某某家中盗窃所得黄金首饰共40.1克,以14630元价格销赃至王某甲经营的金银回收店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靳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阳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阳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润明、吕阳阳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一宗,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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