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兰
陆玉芳
原告张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陆玉芳(宋仓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淑兰与被告陆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司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兰、被告陆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陆玉芳负责偿还,原告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玉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陆玉芳负责偿还,原告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玉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司平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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