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芳
张云鹏(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陈某
杨石朋(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孔某某
张艳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淑芳。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石朋,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艳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淑芳与被告陈某、孔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芳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石朋、被告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艳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孔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本案被告孔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00000元整,其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对于原告张淑芳主张的被告陈某偿还200000元中的被告孔某某替陈某偿还的100000元,有录音和证人杨某的证言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款项部分,由于被告陈某予以否认且原告方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提供的证据进行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2150元,被告陈某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孔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本案被告孔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00000元整,其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对于原告张淑芳主张的被告陈某偿还200000元中的被告孔某某替陈某偿还的100000元,有录音和证人杨某的证言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款项部分,由于被告陈某予以否认且原告方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提供的证据进行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2150元,被告陈某负担2150元。
审判长:黄林
审判员:高双志
书记员: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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