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淼,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霜,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审被告:张来光,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上诉人张淼因与被上诉人张冰霜原审被告张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异议,只对法律适用有异议,故本院不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淼的上诉请求:1、要求二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2014年9月25日,上诉人张淼向被上诉人借款1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利息计算应调整为年利率24%为妥。
综上所述,张淼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张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张冰霜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原审被告张来光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元,保全费1556元由上诉人张淼负担。二审上诉费232元,由被上诉人张冰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卢伟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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