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清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忆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素霞,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素霞,年籍不详。
原告张清菊与被告上海天忆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刘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清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菊撤诉。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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