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源,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巧妹,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晖,男,汉族,1981年7月2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张巧妹与被告张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源、张巧妹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源、张巧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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