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潜。
被告: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潜与被告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潜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潜负担。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陶思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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