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娟,女,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娟与被告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爱娟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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