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宝,男,196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生,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宝诉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楼,故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所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是被告系公民的情形,本案被告系公司,不能适用该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