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芳,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凌志云。
原告张爱芳与被告上海众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众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顾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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