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在,住唐某市。
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瑞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兆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宇房地产)、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饭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胜宇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际饭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胜宇房地产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托管回报41940元;2、判令被告国际饭店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胜宇房地产签订商铺使用权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将时代广场项目地下负一层B-095号商铺的使用权出让给原告,期限20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出让价款209700元,同时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开业时间2014年1月1日,前5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年固定回报率10%支付。被告胜宇房地产拖欠2016年12月31日前托管回报2097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托管回报2097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胜宇房地产答辩称:原告2017年1月8日与被告胜宇房地产办理退铺手续,至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宣告解除,被告胜宇房地产认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的托管回报21372.16元,合同解除后的托管回报于法无据。
被告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商铺使用权销售合同》、《收据》各一份,证实其与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签订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唐某市路北区新华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侧时代广场项目(暂定推广案名:新唐佰)负一层B-095号商铺一套,建筑面积7.06平方米,总价款209700元,原告已支付了该款项。被告胜宇房地产出售此商铺20年(201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使用权给原告,前5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年固定回报率10%支付托管回报,如原告申请退铺,需凭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合同原件及收款凭证原件后,按照合同商铺总价款回购商铺,在原告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铺手续。被告国际饭店在《担保声明》上盖章,承诺对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前五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托管回报1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胜宇房地产至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的托管回报21372.16元,未退还原告商铺款209700元,被告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2017年1月8日,原告到被告胜宇房地产处办理了退铺手续,被告至今未返还购房款209700元。
综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胜宇房地产签订的《商铺使用权销售合同》,被告国际饭店出具的《担保声明》,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017年1月8日原告的退铺申请、被告胜宇房地产答辩认可退退铺,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胜宇房地产应退还原告商铺价款209700元,因本案中原告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胜宇房地产未支付的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托管回报21372.16元,被告唐某国际饭店出具了担保声明,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胜宇房地产支付该托管回报、被告国际饭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8日后因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对于原告要求的2017年1月8日后的托管回报,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的托管回报2137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托管回报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唐某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钰满
书记员: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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