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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案与(2015)龙商初字第76号,张某诉汪某某27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的原、被告与此案的原、被告是同一人,两案同属一个借款事实,合计标的为560万元,不属于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华 代理审判员  金 雳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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