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案与(2015)龙商初字第74号,张某诉汪某某29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的原、被告与此案原、被告是同一人,两案同属一个借款事实。合计标的为560万元,不属于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华 代理审判员 金 雳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书记员:陈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