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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成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红安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成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雇请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为其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部分工钱,下欠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共400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就下欠五人的工资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花费差旅费3000余元。
被告李成伢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被告雇请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为其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部分工资,下欠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工资共400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就下欠五人的工资向原告出具40000元的欠条一份。2018年10月,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就被告欠其工资分别转让给原告,张丽、李明发、张士均、刘飞分别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被告。此后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电子短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电子短信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请求,因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成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忠祥

书记员: 彭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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