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大里路西侧唐城壹零壹311楼1单元1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U0BG8A。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某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蔚某教育)、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应退学费款12576元及押金3000元,共计15576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张某某为其女张梓浔上幼儿园事宜与二被告开办的唐某未来蔚某婴幼公学签订入园协议书,并交纳上学押金及之后的学费共计42692元。2018年度,张梓浔在3、4、5、6、9、10、11、12月份均上学出勤10天以上,学费无结余。2019年度1月份出勤5天。2018年度-2019年度共结余学费12576元。2019年1月25日,原告之女张梓浔不再从二被告开办的幼儿园上学,之前上学所结余的学费12579元及押金3000元,应予退还原告。被告针对该款项在拖欠应退学费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但二被告至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上述钱款。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某市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8日,原告张某某就其女张梓浔入园事宜签订《唐某未来蔚某婴幼公学签订入园协议书》,被告杨某作为幼儿园负责人印章确认。原告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张梓浔入园学习。2019年2月19日,未来蔚某婴幼公学发布通知,内容为“由于学校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经营。请全体员工、家长、其他与园务相关债权人明天下午4点集体至唐城壹零壹311-1,结算债务,共同商讨还款问题”。当日,杨某发布声明,内容为“今天经由家长会部分家长主张,希望幼儿园继续开办,为考虑孩子能继续接受无边界理念教育,我个人愿承担全部债务包括教师工资及全部家长剩余费用,未来蔚某交由家长会成员继续妥善经营。至此未来蔚某开学前各种问题将由本人负全部责任,续营家长会成员不承担任何遗留问题责任,属于新开园。明早9:00希望参与继续办学家长请至幼儿园开会,具体商讨开学事宜”。2019年3月1日,被告杨某出具《拖欠应退学费表》,显示拖欠张梓浔学费及押金共计15576元。原告及被告杨某均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唐某未来蔚某婴幼公学签订入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因被告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原告女儿已经转园,上述合同已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对尚拖欠原告的学费及押金15576元,被告未来蔚某教育应予返还。被告杨某作为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此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共同返还学费等费用共计15576元及逾期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市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学费及押金人民币15576元,并自2019年3月7日起以15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被告唐某市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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