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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安,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饶县。因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军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0时20分许,在广饶县陈官镇商业街惠丰食府门口,被告人张玉安与黄金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玉安持剪刀将黄金银的右上臂、右前臂、右大腿捅伤,将拉架的黄某左上臂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黄金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8月16日,广饶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玉安到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玉安到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张玉安赔偿了被害人黄金银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实际履行,被害人黄金银、黄某对被告人张玉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金银、黄某陈述,证人孙某、张某、王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张玉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安及其辩护人王军献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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